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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蓟州区纪检监察干部请销假及离津报备工作规定(试行)

    发布时间:2020-10-20 09:48:00 来源:蓟州区纪委监委

   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管理,严明工作纪律,规范请销假及离津外出报告程序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    一、适用人员和范围

    本规定适用于区纪委监委机关、派出(派驻)机构全体干部,乡镇街纪(工)委书记。

    二、工作日期间请销假

    1. 处级干部请假1天(含)以上的,填写《处级干部请假审批表》,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,交组织部备案。请假期满后及时向委主要领导报告,并到组织部销假。

    2. 科级及以下干部请假4天(含)以上的,填写《科级及以下干部请假审批表》,由部室负责人审核同意、分管委领导审批,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,交组织部备案。请假期满后及时向分管委领导报告,并到组织部销假。

    3. 科级及以下干部请假3天以下且不离津的,填写《科级及以下干部请假审批表》,由部室负责人审核同意,分管委领导批准后,交组织部备案,请假期满后及时向分管委领导报告,并到组织部销假。如因私离津外出,必须填写相应请假审批表,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,交组织部备案。

    4. 乡镇街纪(工)委书记因公参加非纪检监察系统组织的离岗离津活动,填写《处级及以下干部请假审批表》,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同意,经区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准后,并交组织部备案。

    三、节假日期间离津报备

    1. 处级干部节假日期间离津外出,填写《处级干部节假日离津报备表》,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,交组织部备案。返津后须及时向报备部门告知。节假日期间因探望子女、亲属等需经常性离津的,可每半年填写一次离津报备表,离津前须口头报委主要领导同意。

    2. 科级及以下干部节假日期间离津外出,填写《科级及以下干部节假日离津报备表》,由部室负责人审核同意,分管委领导批准后,报组织部备案。返津后及时向分管委领导报告。

    四、因私出国(境)审批

    科级以下纪检监察干部因私出国(境),严格执行《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因私出国(境)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》有关规定,填写《科级以下干部因私出国(境)报告审批表》,报部室负责人签字,分管委领导签字,经委主要领导审批后,交组织部备案。回国后及时向委主要领导报告,并到组织部销假。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(境)履行区委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出国(境)管理监督工作有关规定。

    五、纪律要求

    1. 请销假、离津报备须提前2个工作日履行请假报备手续,填写表格时需附简要日程安排、会议或活动通知等。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请假审批程序的,可先口头请假,事后补办手续。

    2. 干部请病假须持有医疗机构开具的病假证明,按程序请假。

    3. 处级干部请假、离津期间,要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安全、保密工作规定。科级及以下干部请假、离津报备批准后,部室负责人要对请假、离津同志进行纪律、安全及保密教育,提出具体要求。

    4. 组织部加强干部请销假、离津报备工作的督促检查,发现问题,及时通报。

    本规定由组织部负责解释,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原《天津市蓟州区纪检监察干部请销假及离蓟报告工作规定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